近年来,随着“村超”、“厂BA”、“湘超”等群众性体育赛事的蓬勃兴起,大众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持续高涨,全民健身的氛围日益浓厚。这些赛事不仅丰富了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也带动更多人投身于体育活动之中。然而,在运动热情高涨的同时,随之而来的运动风险与纠纷隐患也逐渐显现,如何依法平衡体育活动中的风险与责任,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亟待回应的重要课题。《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正是为了鼓励体育参与、妥善化解相关纠纷而设立的法律机制。该规则在落地过程中,仍需结合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与“十五五”时期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予以明晰与完善。
一、现实难题:规则落地为何不易?
“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适用中主要面临三方面挑战。
1.“知情”难认定。参与者是否真正了解相关风险,往往难以客观证明。例如在业余篮球活动中,爱好者与职业球员对“碰撞风险”的认知水平存在明显差异,但部分判决仅以篮球属于“对抗性运动”为由,即推定所有参与者知晓全部风险,忽视了此类区别。此外,对于“一定风险”究竟是指一般性风险,还是包括如“场地湿滑”等具体情形,各地法院的理解仍不一致,影响裁判统一。
2.“过错”难区分。文体活动对抗激烈、情况瞬息万变,如何合理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成为司法难点。以业余足球赛为例,对战术性犯规造成的伤害,有的法院认定为“重大过失”,有的则认为属于合理竞技范围,裁判标准不一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与结果稳定性。
3.适用欠系统。当前部分司法实践倾向于形式化审查,将自愿、风险、损害等要件简单叠加,而忽视各要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与整体把握,导致裁判说明不充分,规则适用的系统性与说服力有待提升。
二、理论深化:如何让规则更清晰?
要推动“自甘风险”规则更好落地,必须在理论层面进一步厘清关键要件的认定逻辑。
1.“知情”要件应建立客观化、分层化的认定标准。重点考察风险是否属于该类活动参与者群体的普遍认知范畴。例如在专业拳击比赛中,参与者应当预见到可能遭受严重伤害的风险;而在普通羽毛球活动中,通常只能预见到轻微的运动损伤风险。对于特殊或隐蔽风险(如场地湿滑),则需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审慎认定。
2. “重大过失”要件宜采取综合考量方法。判断时需综合行为偏离合理注意的程度、损害发生可能性、行为具体情境等因素,尤其应区分竞技违规与侵权过失。不能简单将所有违规都认定为重大过失,只有当行为严重超出一般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并明显升高损害风险时(如故意伤害或极其粗暴的犯规),才能予以认定。
三、系统方案:构建清晰的适用路径
在理论厘清的基础上,应逐步构建层次清晰、逻辑连贯的规则适用体系。
1.准确界定活动性质与参与群体。依据活动专业程度、对抗强度等因素,将体育活动划分为专业竞技、业余爱好、大众健身等类型,为后续风险认定奠定基础。
2.明确共识性风险范围。在特定活动群体中,梳理形成普遍认可的风险认知边界。共识范围内的风险,属于规则调整对象;超出部分,则应审慎排除适用,并进一步审查相关注意义务。
3.开展行为边界审查。核心在于判断致害行为是否超出该活动共识风险范围。若未超出,一般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若明显超出,则应回归一般侵权责任框架进行审查。
4.完善责任分配机制
即便认定行为人应承担责任,亦应衡量受害人自身是否对风险存在认知或过错,据此合理确定责任比例,体现责任自负与公平原则。
四、服务发展:规则完善的现实意义
完善“自甘风险”规则,既是统一司法裁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更是服务“十五五”时期体育强国建设、推动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通过构建“活动界定—风险确认—行为审查—责任衡量”的系统化适用框架,有助于明晰责任边界,有效降低大众参与体育活动的后顾之忧,从而营造积极健康、理性有序的运动氛围,激发社会体育活力。这不仅是落实《民法典》立法宗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也将为健康中国与体育强国建设,以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作者系长沙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适用视角下自冒风险规则的本土化研究(21BFX073)”、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视域下自冒风险规则研究(20YBQ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