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市中院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某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网购平台)因价格文字大小问题,被认定为误导消费者,构成了欺诈,从而被判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优惠到底该怎么算
双方各执一词
去年4月8日,原告李某在被告网购平台购买了一部手机。当时,该手机商品页面上显示为:“购机立省300元,订单完成后15个工作日到账,仅限4月8日;1499的划线价,品牌闪购价1199元。”李某遂在线支付了1198.99元购买该手机。
当天下午,李某由于没有收到300元优惠,便致电了网购平台客服询问。但网购平台客服表示,该商品的在售价格,已经是对应立减金额后的价格。可李某对这一解释并不认可。
随后,李某以网购平台存在误导消费者为由,将网购平台投诉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后续,由于网购平台拒绝协商,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
网购平台虚假标价
已构成误导、欺诈消费者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购物网页截屏显示,当日网购平台以较大字号标注“购机立省300元”,并以较小字号标注“订单完成后15个工作日到账,仅限4月8日”;紧邻其下品牌闪购处以较大字号标注“¥1199.00”,并以较小字号标注“¥1499.00”。因此,网购平台的标注构成李某所主张的标价虚假、误导消费者,足以诱使李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所以,网络平台属于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同时,该虚假标价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于是,法院一审判决网购平台对李某进行三倍赔偿,即赔偿李某3596.97元(1198.99×3)。但由于李某已经使用了购买的手机,客观上已无法完好返还,所以网购平台不需退还李某购买手机的款项。一审判决后,网络平台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了网购平台的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