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凌凌)记者从省医保局官网获悉,省医保局已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列入失信目录清单,严重者将被停止产品挂网、投标等资格。
《意见》提出,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一般”: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中等”:除提醒告诫外,应在医药企业或相关医药产品的平台信息中标注信用评级结果,并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自动提示采购对象的失信风险信息。
“严重”“特别严重”: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