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泽刚
近日,“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今时代,数字经济和科学技术使得商品交易跨越时空,流通更加快捷,而这必然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消费者在通过大数据、人脸识别、云计算以及分享个人信息获得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近些年司法机关查处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呈现明显增加的态势。围绕非法获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还衍生出一些新型违法犯罪形式,如专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制作、贩卖证件图片的生成器软件等,它们很可能成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日前,央视曝光了在某些网络交易平台上,只要花2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而5000多张人脸照片标价还不到10元。这些包含个人信息的人脸照片如果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照片主人除了有可能遭遇精准诈骗之外,其人脸信息甚至还有可能被用于洗钱、涉黑等违法犯罪活动。
正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近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技术是社会分工精细化和科技发达化的结果,而法律的滞后性总是赶不上新生事物的发展速度。一方面,对新生事物应该保持必要的宽容,而不是动辄以非法经营之名求全责备;另一方面,违法犯罪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就像预测经济发展一样,对新业态环境下的违法犯罪问题也要保持警惕。如何界定新业态下经济行为的违法与否,既考验立法者的智慧,也考验司法者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水平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