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康帅)近日,被告人易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攸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7月30日,易某应舅舅周某的要求,到周某的自留山上砍伐樟树。随后,易某将樟树树干装上三轮摩托车,准备运输出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易某所砍伐的16株樟树属樟科—樟树(香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樟树16株,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但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