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业委会信任危机 不妨先填补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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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邱 峰

    芦淞区碧玉花园小区电梯房业主反映,该小区电梯房维修工程正在进行中,但维修资金使用和维修项目存在诸多问题,恳求政府相关部门到实地调查,暂停维修资金付款,并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详见本报7月1日A11版)

    这起事件的矛头直指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姑且先不论业委会究竟有没有违规违法,业委会遭遇信任危机肯定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这种信任危机不单单是发生在碧玉花园小区,近些年来在全国多地已然形成并不鲜见的现象。因为各种利益纠纷,业主将业委会告上法庭也时有发生。

    业委会作为社会基层治理体系中的一环,本身被业主寄予厚望。业委会成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之外额外承担了这些工作,理应也受到尊重。但缘何产生信任危机?在笔者看来,除了一些确实存在“暗箱操作”的业委会之外,很多矛盾都源于对现有机制运行得不规范、不彻底,导致业委会和业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对业委会的日常监管本来就“失之于软”,业主自然生疑。

    以碧玉花园小区事件为例,业委会主任竟对一些关键问题不知情,经手的副主任也没有去落实工程进度,总之就是各种“糊涂账”“说不清”。而业委会一旦“说不清”,就无法与业主产生有效沟通,信息传达也就不到位,又如何能取信于业主?

    如何破解这种信任危机?关键还是在于对业委会的日常监管,打通业委会与业主之间的隔阂。而一般来说,监管的主体就是业主和业主大会本身,但现实状况是,小区业主平时忙于自己的工作生活,没有时间精力来专门应对这些事,更别提开业主大会。这导致业委会常常处于监管空白状态。

    实际上,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对此已经提出了解决办法——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虽然这个组织名称上仍然包含“业主”,但具体条文明确,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辖区公安干警、社区(村)党组织或者物业小区党组织成员、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业主、物业使用人等组成。除了业主、物业,其余成员大多与小区没有利益冲突,其原本职务也自带公平中立性,且职责细则明确,业主监督委员会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

    既然现有机制已对业委会信任危机提出了破解之道,有条件的小区不妨尝试实施,建立独立于委托方(业主和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第三方——业主监督委员会,填补对业委会的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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