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想着高利放贷生财?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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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高利贷、套路贷案件频发。在今年的两会上,一起套路贷团伙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随着“禁放高利贷”被写入民法典,高利贷、套路贷的丧钟被敲响了。

    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谢晓红对此进行解读。

    案例

    亲友之间借款,年息30%

    法院:只支持年息24%

    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多次向亲属刘某甲借款。其中,2013年至2015年7月的借款月息为3.5%,2015年7月21日之后月息是2%。最终,刘某的本息达到了100万元。

    事后,刘某甲多次进行催收。刘某便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据中约定,如果刘某无法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欠款,则刘某每月需按照2.5%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刘某没能按时还款,刘某甲便将刘某起诉至了法院。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甲与刘某之间的债务,年利率高于24%,且刘某对超出的利息有异议,遂依法判决刘某在归还本金的同时,只需要按照每月2%的利率,向刘某甲支付利息。

    解读

    非法民间借贷将被追缴违法所得

    甚至可能被“移送处理”

    谢晓红介绍,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年息不能超过24%,将年利率24%—36%的利息定为自然债务,将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认定为无效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非法民间借贷不仅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还会增大金融风险、加大融资成本。不法分子为了收回高利贷,甚至不惜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暴力手段,制造恶性社会事件。所以,民法典第680条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规范借贷行为,并震慑职业放贷人,减少民间高利放贷乱象。

    以上述案件为例,自然债务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之下,所以法院仅支持24%的年利率。而且由于当事双方为亲属关系,刘某甲亦没有大肆向不特定对象多次高利息放贷,所以刘某甲行为不属于民法典禁止的发放高利贷。但如果本案中的刘某甲是一名职业放贷人,在民法典实施后,他不但将面临超出的利息得不到支持,而且还要被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甚至有可能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

    同时,谢晓红还指出,民法典第680条通过对借贷行为和利息的规范,不仅充分体现尊重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愿,提高自然人闲散资金的周转和可利用性,同时避免违法出借人以此牟取暴利,扰乱民间借贷正常秩序。

    民法典链接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侯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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