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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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林波、宋彬

    担保人:郭林

    因你们未按与我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就承租伟大国际商业广场F栋3楼商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公司正式解除该《商铺租赁合同》,自本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请于《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承租商铺内所涉物资、设备搬迁腾退完毕。逾期未完成,我公司将依法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你们承担。

    特此通知

    通知人: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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