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律师认为:
本案中,王某与彭某离婚后的共同财产依约已明确分割,彭某所欠债务应与王某无关。其次,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做出协商,双方应该本着契约精神,严格执行约定。彭某也不应拿属于王某的车辆去还自己的欠款。同时,针对彭某欠张某5万元的情况,张某也无权扣押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该种行为是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财产的侵害。所以,王某要求彭某、张某返还车辆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王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马自达轿车一辆归王某所有。彭某因为工作的原因向王某借车继续使用。一天,彭某将该车停放在医院时被张某看到。因彭某找张某借款5万元一直未归还,张某便将车拖走。而彭某一直未告诉王某车被张某拖走的事实。一个月后,王某让彭某归还车辆时才得知车辆被张某拖走。
王某认为,这台车是自己的私人财物,彭某和张某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两人把车还给自己。彭某觉得自己不是有意把车弄丢,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责任。而张某认为,彭某欠自己的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对方两人曾经是夫妻,把车拖走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没有做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