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攸县的谭女士拨打晚报新闻热线28829110反映:我在荷塘区水仙路的一品鲜果蔬连锁店打工,今年6月25日,我在店里上班时,一台绞肉机从架子上掉下来,导致我左脚小脚趾骨折。我做了伤残鉴定,但老板只同意赔偿2500元,这合理吗?
记者 姚时美 核实
前日上午,记者见到了55岁的谭女士。据谭女士介绍,她是上班时受伤,到三三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约1000元,这笔钱是老板垫付的。如今,她在家养伤,三个多月过去,伤还没有痊愈,也无法上班。此前,她多次找老板陈先生协商赔偿,但陈先生只答应赔偿2500元,谭女士不能接受。
为此,她到荷塘区人社局求助,根据区人社局的建议,找到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随后,她到株洲市求实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该司法鉴定的建议,谭女士可以索赔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四五万元。
对谭女士做司法鉴定一事,老板陈先生一直不同意。他说,因为司法鉴定针对的是工伤,而果蔬店和谭女士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按照工伤处理,只能按照意外伤害进行处理,谭女士应当做意外伤害鉴定,建议谭女士走法律途径解决。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清华认为,劳动者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人社部门通过后,由人社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认定工伤,并做相应工伤处理。如果没有认定工伤,劳动者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伤残等级,依据司法鉴定向用人单位索赔。因此,谭女士在通过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做司法鉴定,并以此为依据索赔。如双方协商不成,谭女士可通过法律手段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