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其君
铁链断裂,大恶狗不时蹿出来,芦淞区友好村不少居民被吓怕了(详见本报昨日A12版报道)。笔者认为,狗主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不对周围居民的生活与工作造成干扰。
现在恶犬扰民案例越来越多。说明养狗已不是个人私事,因养狗而衍生的环境污染、影响市容、伤人扰民、疾病威胁等顽症,确实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狗患已成为当前不少市民关注的社会问题。据《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藏獒、狼狗、高加索犬等23种烈性犬、大型犬在城区禁止饲养。从报道的图片来看,不确定文中提及的犬种是否为禁养犬,如果是,狗主人自然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即便不是,狗主人也有义务约束好爱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少数不自觉的养狗人士,这条法律完全应该用起来。
治理城市狗患,需要规范养狗人的行为,加强监督,一旦狗扰民严重,通过狗的户口身份鉴定,及时依照法律条例对狗主人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根治狗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