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石岭街道工商所刘所长告诉记者,新条例颁布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有所加强。几天前,该街道工商所就受理了一起投诉:两位市民在辖区餐馆就餐被收取了4元餐位费,协商不成就投诉到了工商所,目前该工商所正在解决中。
刘所长说,按照以前法律法规,餐馆收取餐位费、茶水费等也不合规,但是概念模糊。如今新条例对这一方面的收费规定具体化,将会有利于市民维权。
对此,株洲天桥律师事务所邱凌云指出,餐馆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茶水费,有“霸王条款”嫌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来履行义务。
邱凌云说,新条例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商家不可再继续收取餐位费。(记者 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