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自治委员会的运行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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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小波 姚时美

    除业委会、物管会外,小区自治的第三种常见形态为自治委员会,其较普遍地存在于老旧小区,虽多半行之有效,但因法律身份缺失,工作颇受掣肘。

    政府投资的天元区滨江一村(留园、春园)老旧小区提质改造项目正稳步推进,崭新的路面和设施却难掩小区治理的旧疾。小区硬件改善了,软实力却依然卡在自治委员会的“身份”这道坎上,这种尴尬是株洲众多老旧小区自治突围中共同的隐痛。

    现实倒逼老旧小区走向自治

    滨江一村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是河西最早的商品房小区之一,曾因设计理念超前、商业配套齐全,被建设部评为“全国优秀试点小区”。本世纪初,随着房地产行业兴起,新建的商品房小区增多,环境更宜居,管理更完善,滨江一村很快被甩在身后。

    此后十多年,滨江一村逐渐沦落为老旧小区,老物业撤离,新物业不愿进,只能由政府兜底提供保洁等基本服务,逐渐沦为“三无小区”。在此情况下,几名热心老人在社区指导下组建小区自治委员会。此后,小区路灯坏了有人修,杂草生了有人铲,路面破了有人补,邻里纠纷也有人调解。

    已建成40多年的芦淞区操坪社区邮电宿舍小区,早在十多年前便成立自治委员会,摆脱了“无人管”困境;建成于2009年的荷塘区金钩花园小区,在2014年物业公司退出后成立自治委员会,实现从“管得差”到“管得好”跨越;天元区最大的安置小区瀚水栗源小区,2008年投入使用,曾因无法引进物业,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成立自治委员会后,才逐渐步入正轨。

    法律主体资格成为瓶颈

    可在老旧小区管理得到改善之时,面临着新的问题——自治委员会无法律主体资格。

    滨江一村自成立自治委员会起,就深陷其中。小区自治委员会主任张应春介绍,为规范小区停车秩序,并产生一定造血功能,自治委员会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设立停车场,实行收费管理,这被个别业主抗议:“你们没有合法身份,无权收费!”

    “涉及收费的质疑声至今未断过。”张应春说,自治委员向社区求助,希望得到支持。社区又邀请住建、法院、司法等多个部门来小区调研,最后得到的结论是——无法律主体资格,且存在法律空白,最后不了了之。

    这让自治委员会的成员们无所适从,几番权衡下,只好采取折中方案,即卫生费以社区的名义收取,停车费以第三方运营机构的名义收取。

    “自治委员会无法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也无法到发改部门获得收费备案许可,万一有哪个业主较真,把我们的收费行为告到法院,会让我们很被动。”张应春不无担忧。

    专家:既要为其护航,也要为其正名

    “老旧小区成立自治委员会,反映出环境倒逼居民自治意识觉醒,为小区长治久安作出了有益探索,值得推广。”湖南唯实公共服务评估中心主任李焱林对自治委员会给予肯定。

    “地方立法未像业委会、物管会那样落到自治委员会身上,可能也有地方的考虑,但并不代表反对居民自治,按理应是鼓励。”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中发表类似看法。

    李焱林指出,小区自治委员会组建运行并非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2015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已经明确社区协商议事制度,2025年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代表)会议、议事会、理事会、小区/业主协商、决策听证、民主评议、民情恳谈等协商议事形式。也就是说,小区自治委员会目前面临的难题,可以通过向社区求助,通过社区协商议事工作机制来解决,既能服众,也可避免法律风险。

    高中教授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小区自治委员会的法律身份缺失问题,就得为其正名,明确其法律地位与权责边界,创设合法的发展空间,让其在开展工作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免去其后顾之忧,助推自治委员会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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