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建构高校派驻监察体系的法治路径 袁培入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均被纳入监察范围。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构 “再派出”制度,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国家监委派驻垂管系统中央一级单位的监察机构可以向其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此修正案有效地覆盖了我国当前的高校监察工作,实现了监察权向基层延伸的效果,不断增强“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高校作为国家财政资金密集、资源富集、权力集中的领域,自然成为监察覆盖的重点对象。

    一、高校派驻监察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

    有学者研究发现,在“首长负责制”下,对于“关键少数”的内部监督更加势弱,出现了对于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敢监督、不敢担当、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执纪、顾虑较重没有斗争精神等情况。高校派驻监察具有主体上的特殊性,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而,高校派驻监察体系的完善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高校派驻机构之间的关系仍处在改革的前沿,高校派驻监察制度面临亟待破解的问题。

    派驻机构与高校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之间存在划分不清问题,容易出现“监督变牵头、监督变主责”或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极端现象。虽然改革明确了派驻监察机构“监督的再监督”定位,但由于高校内外部监察机构在廉政监察职能方面存在交叉与重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容易被挤压和边缘化,导致监督效能受损。

    专业能力滞后同样制约监督实效。高校高度专业化的学术权力、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等领域对派驻干部的业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当前派驻干部的知识结构和经验储备存在短板,面对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互涉案件时,因缺乏明确界定标准和专业判断能力,易陷入“外行监督内行”的困境。

    独立性保障不足则源于“驻在一家”的工作模式,派驻干部办公地点和日常交往均在高校内部,难免受到高校“场域”文化和人情的干扰,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面临挑战。

    二、高校派驻监察制度运行梗阻的形成原因

    制度层面的缺陷在于顶层设计与实施细则之间存在衔接缝隙,虽然修正案对高校派驻监察有明确要求,但针对高校学术权力监督、科研过程介入等特殊性的实施细则仍不完善,导致执行缺乏精准指引。机制层面的矛盾体现在“条块结合”管理下的协同惰性与信息壁垒,派驻机构接受上级纪委监委领导并与高校党委协作,实践中易产生协调成本高、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监督合力难以有效形成。

    例如,虽有“室组”联动监督与“室组地”联合办案等实践探索,但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以及内部纪检监察室之间的协同机制仍需深化。为此,需进一步厘清内外部监察职责边界,强化派驻干部专业培训与实践锻炼,并通过完善轮岗交流等机制增强独立性,同时健全协同监督机制,以系统性提升高校派驻监察效能。

    三、建构和完善高校派驻监察体系的法治路径

    高校派驻监察体系的完善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需从权责界定、监督模式创新和队伍建设三方面系统推进。

    明晰权责界限是基础。通过制定权责清单、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等,科学划分高校党委主体责任、内部纪委监督责任与派驻机构“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加强高校派驻监察机构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双向交流和业务互通,避免“监督变主责”或“不敢监督”的困境。

    创新监督方式是关键。可运用“大数据+监察”技术手段,对高校招生、科研经费、基建招投标等重点领域进行动态监测和智能预警,通过“下沉式”调研深入院系、实验室一线,并强化与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联动,精准识别学术权力运行中的廉洁风险,收集线索,提升监督穿透力。

    强化队伍建设是保障。需优化干部选配机制,引入具有教育、科研、财务背景的专业人才;构建常态化培训体系,提升派驻干部把握高校治理规律、开展政治监督的能力,完善考核激励与轮岗交流机制,破解“驻在一家”带来的人情干扰,保障监督独立性与权威性。通过多措并举,方能将派驻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高校治理效能。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