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周圆) 近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洣水生态保护筑牢法治防线。在这起涉及罗某祥、尹某华等9人的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盛、彭某云因协助非法捕捞,最终受到行政处罚,为所有妄图涉足非法捕捞的人敲响了警钟。
时间回溯至2023年12月,陈某盛经尹某华联系,约定由尹某华驾船电鱼,自己负责抬电鱼工具,以分得渔获作为报酬。在利益驱使下,陈某盛先后参与非法捕捞8次。同期,彭某云受彭某明雇请,帮忙开车、抬电鱼工具,每次获200元工钱,累计参与12次,非法获利2400元。
二人参与捕捞的洣水河下东街道条心村段等水域,均为洣水茶陵段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捕水域,其协助电鱼的行为对当地渔业资源造成实质性破坏。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陈某盛、彭某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于2025年3月7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后,聚焦二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时效性,核实确认其在禁渔期、禁渔区为他人电鱼提供帮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为了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戒,今年3月14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不仅明确处罚建议,还深入释法说理,阐明电鱼行为对水域生态的长期危害,并建立“跟踪督促”机制,定期询问办案进度,确保案件高效推进。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推动下,2025年5月6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陈某盛、彭某云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二人已主动缴纳罚款,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构建起“刑事威慑+行政规制”的闭环治理体系,明确即便未触及刑事犯罪,非法捕捞相关行为也难逃法律追责。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醒,保护渔业资源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与生态责任,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旨在让渔业资源休养生息。切勿为小利涉足非法捕捞,更勿侥幸认为“帮忙”无关紧要,参与非法捕捞相关行为,不论角色、获利多少,都可能面临经济损失与违法记录。呼吁群众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共同抵制、举报非法捕捞,守护碧水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