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车价投保 车主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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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株侠同志:

    去年6月,我以12.18万元的“打包价”购买了一辆丰田汽车。今年4月份,车子停在茶陵县城的路边停车位,被一辆货车撞坏报废,对方全责。理赔时,保险公司按照车损险只赔了8.98万元,导致我还损失3.2万元,这笔损失该谁承担?

    车主 龙先生

    知株侠行动:

    记者了解到,龙先生的汽车是在茶陵县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经销商从株洲市区一家4S店调车。

    车祸发生在今年4月24日凌晨。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龙先生无责任。

    龙先生和肇事车车主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龙先生保险单上的车损险保险金额为8.98万元,车损险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

    汽车经销商和4S店的工作人员称,12.18万元的“打包价”包含裸车价、购置税、保险费、加装费、调车费等。对于成交时的裸车价等明细,汽车经销商和4S店的工作人员未向记者给出具体数据。

    7月3日,龙先生来到汽车经销商处咨询,了解到成交时的裸车价为11万元,投保时虚报车价为8.98万元。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灿辉介绍,购车时,应该按照买卖双方谈好的成交价足额开具购置税发票并购买保险。如果卖方没有按实际成交价开具发票并且未足额购买保险导致车主不能按照成交金额获得车辆损失理赔,车主可以向卖方索赔。如果车主明知是以低于成交价的价格开具购置税发票,车主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株洲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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