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邓金星 温琳 实习生 卢欣妮
【核心阅读】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30多年来,该法在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继承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新变化,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
为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增加不少与百姓切身相关的内容,对民众关心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遗嘱形式多元化等问题给予回应,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对此,记者专访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邀请律师就《民法典》继承编中,民众在生活中容易遇到的五个方面的继承问题,进行了案例解读。
主题
1.
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
侄甥亦可代位继承
【案例】
小明就读小学,爷爷奶奶于十几年前相继去世,爷爷奶奶膝下只有二个儿子,即小明的父亲和小明的大伯。
后来,小明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意外身亡,小明只能与大伯相依为命。2021年,小明的大伯因病不幸离世,生前没有立遗嘱,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也没有收养子女,只有小明一个亲人。
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说法】
刘芳瑜律师:
《民法典》实施以前,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人范围之内,不能据此继承大伯的遗产,只能根据“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获得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因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本案中,小明的父亲先于小明的大伯死亡,因大伯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小明可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主题
2.
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
可以多分遗产
【案例】
李大爷早年丧偶,膝下有一儿一女,在市区有三套房产。
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业有所成,但很少回家看望、照料父亲,也不支付赡养费。李大爷生前与女儿居住在一起,其晚年生活基本上都是女儿照料。
不久前,李大爷在散步时意外滑倒身亡,没有遗嘱。儿子回来料理完父亲后事后,提出与妹妹平均分配遗产。
妹妹认为自己付出很多,不同意平均分配遗产,要求多分遗产。妹妹的要求合理吗?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说法】
应慎维律师:
儿子有条件也有能力赡养父亲,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女儿不但与李大爷一起生活居住,还精细照料父亲的晚年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女儿可以多分遗产,儿子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即李大爷的三套房产,女儿可以分得两套或者三套,儿子可以分得一套或者不分。
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赡养老人也是中华民族的传承美德。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通常情况下,会将子女孝顺父母作为遗产分配的重要考量依据。
主题
3.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案例】
老李有三个儿子,退休后一直跟大儿子一起生活。
2015年,他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决定过世后,他名下的一套房屋由大儿子继承。大儿子结婚后,由于儿媳妇不孝顺,老李搬到二儿子家居住。2016年,老李手写遗嘱,将他名下房屋留给二儿子继承。
后来,小儿子结婚没有住房,央求老李将房屋赠与他作为新房。禁不住小儿子的软磨硬泡,2017年,老李将房屋过户至小儿子的名下。
2021年,老李过世,三个儿子因房屋继承产生纠纷。老李生前的房屋应由谁继承呢?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说法】陶广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老李的房屋应归小儿子所有。
老李生前分别立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当这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个遗嘱为准呢?《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改变了以前《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层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所以当两份遗嘱内容冲突时,应当以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这个时候的房屋应当由二儿子继承。
而后,老李将房屋过户至小儿子名下,做出了与之前自书遗嘱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其对自书遗嘱的一种撤回,老李作为遗嘱人有权撤回自己原先所立的遗嘱。老李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小儿子名下的行为,实际是一种赠与行为,房屋过户登记完成,赠与行为完成。该房屋已不再是老李的财产,亦就不涉及房屋继承的问题。
主题
4.
丧偶儿媳也能继承公婆的遗产
【案例】
李女士与丈夫于199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丈夫有弟妹各一人。
2001年,李女士的公公去世后,婆婆将公公名下位于城市郊区的一栋三层房产过户给了自己。李女士夫妇和婆婆共同居住在这栋房屋中。
2012年,李女士的丈夫去世。此后,李女士带着女儿仍与婆婆同住,并供养侍奉婆婆,直到2021年婆婆去世,而婆婆的另外两个儿女都在外地,平常看望照顾婆婆不多。
处理完婆婆的后事,婆婆的另外两个儿女认为只有自己弟妹二人,才有资格继承婆婆的遗产,认为李女士不能继承婆婆的遗产。
由于没有遗嘱,那么,李女士是否能够继承婆婆遗产中相应的份额呢?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说法】胡四喜律师:
一般情况下,只有子女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儿媳、女婿不具有继承资格。为了弘扬社会道德风尚,《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在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且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明确,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时,应具备两个条件:必须存在丧偶的情形,且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为年迈婆婆的养老送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对于婆婆遗留下来的房产,李女士享有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资格,而且,李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并不影响李女士女儿的代位继承,换句话说,如果份额均等的话,李女士及其女儿可以分得婆婆一半的遗产。
主题
5.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两种遗嘱形式
【案例】
刘奶奶今年70岁了,家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刘奶奶有一套房子,为了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房产的继承而发生纠纷,她想立一份遗嘱,以解后顾之忧。
但刘奶奶没有读过书,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更别说写遗嘱了。
这种情况下,刘奶奶该怎么办呢?
【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说法】李谋琪律师:
《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民法典》继承编在原有遗嘱形式上,新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刘奶奶不识字,可以选择采用录音录像遗嘱或者打印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用打印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时,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或者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否则,有可能导致所订立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