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市中院判决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天元区某小区物业公司由于未及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未及时清运垃圾、疏通管道,被判决赔偿业主自费进行上述项目的费用。
物业公司停止服务
业主自行开展物业管理
2016年,天元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自2016年8月起,物业公司与原告业主就物业管理费用问题产生了矛盾,于是原告业主自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停止向原告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续,原告业主家出现门前垃圾无人清运、管道堵塞污水溢出、空调损坏无人维修等情况。
对此,原告业主另行聘请他人清运垃圾、疏通管道、维修空调,自行进行物业管理,并因此产生了维修、管理、养护费用。原告业主认为,上述费用是由于物业公司不作为而产生。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业主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垃圾清运及管道疏通
是物业公司的义务
法院一审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垃圾清运费及管道疏通费用的问题,属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公司应当履行按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及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未及时清运垃圾、疏通管道,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原告业主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管道维修费、空调维修费及电路改装费用的问题,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所以法院对于原告业主的索赔要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恰当,遂依法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