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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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杨凌凌)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市生态环境局提醒:3月1日起,须持证按证排污,违者必究。

    排污单位必须“按证排污”

    记者了解到,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指出排污单位应严格按证排污,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后,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清单”。对于排污单位而言,与过去最大不同是不能再坐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检查,而是自觉做好日常排污管理,自觉履行好各项主体责任和义务。

    “《条例》的实施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超总量排污等顶格可罚100万元

    同时,《条例》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这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的首创。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排污台账记录制度、不如实进行台账记录或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不如实报告排污,每次都可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今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针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可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

    针对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包括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不符、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等的排污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将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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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现上述目标,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利用“二污普”和电力大数据成果,与工商、税务、农业农村、电力等部门进行协作,建立了日统计、周调度、月通报的“株洲模式”,及时跟进工作进展。

    同时,该局还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株洲市排污许可申领服务指南》《35个平台操作常见问题》《企业请观看!排污登记手把手视频教程,教你一小时完成排污登记》等,指导各县市区开通咨询专线,服务企业填报;优化申领渠道,推行“不见面”服务,以“无纸化、网上办”等形式确保各排污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能正常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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