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交货为何被要求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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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B公司付款之后,A公司的工作人员看错时间,将发货时间提前了10天。货物被运送至B公司处,B公司自有仓库无法收储,遂拒绝收货。A公司表示歉意,由于担心货物毁损,仍希望交付货物给B公司。B公司另行租赁仓库并收下了货物,要求A公司支付租赁费。

    聂律师认为

    这一事件的焦点在于合同一方提交履行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中期限的约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债权人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为所受领货物找到存放的空间等。所以,债务人提前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可能使债权人不得不为提前接受履行而支付更多的不必要代价。增加支出的费用,就应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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