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场地经营游乐场发生事故 房东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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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租期内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租客承担”,这是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但是这样的免责条款,真的能帮房东彻底免责吗?近日,荷塘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虽然租赁合同上有免责条款,但房东依然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7月,原告吴某和朋友一起到被告曾某经营的游乐场游玩,但吴某在参与游乐项目时,从桥上摔了下来,导致吴某右腿膝关节受伤,住院治疗28天。经鉴定,吴某本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曾某虽然是该游乐场的实际经营者,但其是从李某处租赁的场地。曾、李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载明“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曾某承担”的条款。同时,曾某并未办理从事该游乐项目相关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

    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吴某将曾、李二人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责任。但李某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应该由曾某独自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将事故发生场所出租给曾某,却未审查并要求曾某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亦未监督管理曾某作出相应的警示标识,作为场地出租方未履行应当负有的管理义务,应对涉诉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曾某赔偿吴某7.1万余元,李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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