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放地铳用于狩猎 有人触动机关被打伤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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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攸县男子凌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所持有的枪支10支被依法没收。

    凌某平时主要以务农为业,去年9月12日下午1点左右,他在攸县某村附近的山脚下发现了野猪的踪迹,于是决定在四周安放地铳用于狩猎。大约2小时后,受害人彭某沿着山路经过时,触动了地铳的机关,地铳射出的铁弹将彭某的左脚打伤。之后,彭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

    当天,凌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随后,公安机关在凌某家中还搜出了8把地铳和1把鸟铳,经鉴定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凌某过失致一人死亡,且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0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凌某在案发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并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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