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房屋维修基金“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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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维修资金需满足什么要求?

    根据《物权法》之前的相关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通过的比例过高,实践中有些业主不参与表决甚至无法联系,导致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无法快速形成有效决议,维修资金难以发挥作用,公共设施得不到及时维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动用房屋维修基金“门槛”有所降低。其第278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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