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捷)近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开出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炎陵县沔渡镇鸿泰搅拌站原材料堆放不规范造成环境问题,经营者尹某收到4万元罚单。
2020年11月17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尹某经营的炎陵县沔渡镇鸿泰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原材料(碎石、砂料)堆放场所不规范,部分原材料(碎石)未入棚,露天堆放,整个生产区域地面物料随地撒落等环境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1月2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炎环预字〔2020〕9号)告知尹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尹某需缴纳4万元的罚金。
在法定期限内,尹某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该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