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的白女士为了补贴家用,于两年前应聘至A物业公司从事清洁工作。经过简单的上岗培训之后,白女士开始在某路段工作。某日,白女士在清扫路面时,蔡某驾驶车辆路过,快速行驶过程中,白女士被车辆刮倒受伤较重。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白女士住院治疗花医疗费近三万元,并且还需要长时间在家休息。在商谈好赔偿金额之后,蔡某因为缺乏赔偿能力而躲藏起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一直未能处理。白女士的家属找到A公司提出补偿要求,A公司表示白女士系被蔡某撞伤,其损失应该由蔡某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受损害,雇员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或者是雇主主张赔偿。本案中,白女士和A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其在工作时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在蔡某未能对其做出赔偿的情况下,向作为雇主的A公司主张补偿系其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在做出赔偿之后,可以向蔡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