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转让出租车经营权 违者最高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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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戴凛 通讯员 夏四亮)市交通运输局昨日通报,根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目前部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者存在私下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行为。

    相关负责人表示,私下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益资源的均等分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巩固改革成果,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和《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对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按相关规定处理,直至收回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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