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司机“变身”交通劝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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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某作为志愿者劝导交通 通讯员供图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易莱香 陈芝)9月18日,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对象赵某,开展了一次社区矫正体验活动。据悉,这是我市检察机关首例对相不起诉对象开展的创新举措。

    经过志愿活动,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

    7月30日,赵某与朋友多人在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15分许,赵某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48毫克/100毫升。后续,荷塘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遂拟依法对赵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在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前,荷塘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先与赵某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法制宣传,告知醉驾的危害,并告诫其要遵纪守法。同时,工作人员还让赵某开展了一次志愿活动——穿上红马甲,拿上小红旗,戴上口哨,站在人行道旁劝导行人遵守交通规则。

    现场,赵某表示对之前危险驾驶的行为非常懊悔,以后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经常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严于律己,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满足哪些条件才有可能获相对不起诉?

    “省检察院下发的文件虽然设立了可以相对不起诉的标准,但并非每一个符合标准的醉驾驾驶员都可以获得相对不起诉。”本案承办检察官周耀军告诉记者,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规定:醉驾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未发生交通事故;未在高速公路、快速环线、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驾驶的车辆符合上路标准,且准驾相符;没有相关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目前,荷塘区检察院决定对一些符合上述标准的违法驾驶员在进行相对不起诉的同时,进行创新试点——安排违法驾驶员进行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社区矫正体验、志愿活动、现身说法各一次之后,才会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

    “违法驾驶员必须在朋友圈里公开发表相关自我反省的文章,并获得20名以上的好友文字回复,才算完成现身说法。违法驾驶员参加上述社区活动,这也是一种认罪、悔罪的体现,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举措,给违法驾驶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能警示更多驾驶员,不要尝试触碰法律的红线。”周耀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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