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路边4辆车 车主为何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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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肇事司机李强(化名)的车子接连撞坏了停靠在路边的4辆车,但法院却判决李强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家住天元区的李强家庭殷实,而且有一辆保时捷豪车。2018年11月2日晚,李强和往常一样,前往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准备驾车外出。但当李强准备打开车门上车时,王某(已判刑)突然从后方用电击棒将李强打晕。随后,李强遭到王某的殴打,并被绑在后座上。

    之后,王某开着李强的车驶出了小区地下停车场。当车子行驶到五桥西头附近时,李强奋力反抗与王某争夺方向盘,导致车子失去了控制,一头撞向了路边多辆车才停下。经鉴定,路边4辆车在事故中受损。(详见本报6月10日A10版)

    事后,路边受损车辆车主罗某因向李强索赔未果,将李强起诉至天元区法院。

    天元区法院一审认为,从李强实施措施的效果来看,虽然造成罗某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但却成功保全了李强的生命价值和人身安全,是以较小的损害保全了较大的利益。所以,李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方法并无不当。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王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了罗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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