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和汪女士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唐先生主要负责在外工作,汪女士主要负责两个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数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选择离婚。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对于唐先生的收入情况,汪女士实际上不清楚,她便根据唐先生所列明的财产清单签字。在此之后,汪女士偶然得知,唐先生在离婚前一个月投保了分红型保险,一次性缴纳保费110万元。汪女士向唐先生提出分割要求,被唐先生拒绝。
聂律师认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会因为一方的隐藏、转移等行为而无法全部进行处理。当发现一方有该种行为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先生拒绝分割,汪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