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俗称“好人法”,针对现场救护面临的三大突出问题,即“不会救”“不能救”“不敢救”,分别进行了“破解”。
《条例》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唐芙蓉是市中心医院急诊科的护士长,在急救一线干了17年。她认为,《条例》消除了救助人的后顾之忧,有助于不断完善急救医疗服务,更好地满足市民的日常急救需求。有“急救免责”的法律保护,毫不犹豫去救人的“第一目击者”比例会大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