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订购一批原材料。双方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价值300万元的原材料,A公司支付40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提出备货需要资金,于是A公司将定金金额提高至了50万元,B公司出具了50万元的定金收据。交货期限届满,B公司未向A公司发货,A公司多次催促发货未果。延期近一个月后,B公司告知A公司还需要两个月才能发货,如不同意,A公司可以选择退款。同时A公司还得知,B公司将原材料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方。A公司向B公司提出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万元,B公司表示只同意退50万元。
聂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B公司未依约交货,A公司可主张由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法律还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B公司实际收取的定金数额为50万元,故双倍返还应以50万元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