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视频不应如此“暴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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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盛荣

    17日晚,市民周先生和妻子在饭店吃饭,妻子不小心把金手镯弄丢了,直到次日才发现这事。次日,周先生到饭店调监控,发现是后来的顾客捡到并拿走了金手镯。为尽快找到拾到者,周先生通过微博、微信朋友圈、抖音将监控视频发布。19日,看到网上视频后的拾到者主动联系周先生,将金手镯归还。(详见本报7月20日A10版)

    “对于这件事,我们不能随意揣测,也不能道德绑架。”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说,当事人本人也好,社会公众也好,不应当指责拾到者。笔者非常赞同聂炜的说法。而对周先生为了尽快找到失物,便将涉及他人隐私的监控视频散布于网络的做法,觉得有不妥之处。

    丢了价值不菲的手镯,急切寻回之情难免。但是在寻回的过程中,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而周先生这种将涉及他人隐私的监控视频公之于网络的手段,显得“暴力”而不“讲法”。

    看了此新闻报道后,我们不能产生“公之于网络所以才找回了失物”的错觉。随着时代发展,公共场所之中视频监控设备不断增多,个人隐私权的阵地,在某种程度上正在不断被蚕食。为了保护这块阵地,靠国家立法的同时,也要靠个人“自觉”。自觉地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事;自觉地换位思考,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否则,不好的一面一旦泛滥,后果不堪设想,个人也难以承受。

    视频监控设备具有保全与固定证据、预防与威慑犯罪、提高效率、约束个人言行的重大作用,已然成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其有效性,在网络加持下,更加凸显。“用手机刷抖音时,看到了周先生发布的视频,于是联系上周先生归还手镯。”失主18日发布视频,拾到者看到了视频并在次日就联系上了失主,视频传播的效率由此可见一斑。然而,这种“有效性”,也让我们更加明白,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视频监控,其“破坏性”也不可小觑——“视频已经对她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其中一名女子当场忍不住哭了起来……”

    唯愿我们在使用监控视频时,始终秉持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让“归还捡到的金手镯后,她哭了”之类事件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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