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的支付义务 不可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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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先生和黄女士登记结婚后的几年间,黄女士主要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白先生在外务工,事业发展尚可。然而好景不长,两人感情越来越差,直至无法共同生活。最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白先生每季度付给女方20000元,连续支付6年。离婚后的第一年,白先生履行了支付义务,之后因为组建了新的家庭,白先生停止了支付行为。黄女士联系到白先生拿钱,白先生表示自己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现在的妻子对这件事情比较介意,且自己对黄女士的给付是赠与行为,可以不继续支付。

    聂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也可以说,离婚协议是为了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签订,是夫妻双方一致意思的表示。双方离婚,为达成离婚目的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即生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因此,本案中白先生拒绝支付款项违反了双方约定,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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