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出台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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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丽株洲 记者 谢慧 摄

    本报讯 (记者 王莉 通讯员 曹娟)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株政发 〔2016〕 6号)精神,结合株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和评价结果使用以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要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本辖区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对房地产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准确、及时、全面报送,以对企业作出客观、准确的信用评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和其他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协作机制,定期向市纪委、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公积金、人民银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统计、调查队等部门征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并进行信用加分或扣分。信用等级认定结果可作为各部门对房地产企业日常监管以及社会企业征信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房地产行业信用实行分值评估和等级评价制度。每年年初进行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评价,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房地产企业的资质信用得分及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投资、销售、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得分12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信用;房地产企业出现失信用行为,信用评定分值80分以下的,为较差信用。办法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施行,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引导房地产企业提高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品质和质量,树立用户至上的开发理念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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