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芦淞区百江明珠小区数名业主拨打市长热线称:小区前物业公司厦门百和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百和物业”),早在两年前就撤出了小区。可最近,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又突然出现在小区,并上门向大家收费,这是否符合规矩?
记者 陈驰 核实
昨天,记者跟随市长热线督办员来到该小区。业主李先生说,2018年5月,百和物业就撤出了小区。现在,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又出现在小区,向业主催收2015年3月到2018年5月的“自来水加压电费”。
李先生及邻居们认为,他们交了物业费,百和物业就没有收取“自来水加压电费”的权利。何况百和物业在服务时没有收这笔钱,撤走时也没有说过此事。两年过去了,现在又来说事。
对此,百和物业负责人吴新明表示,他们之所以两年之后才来催收这笔费用,是因为他们不久前才拿到他们在物价部门的收费备案文件,他们收费有据可依。
市物业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罗学帮说,根据住建局和发改委的文件规定,物业公司在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收取“自来水加压电费”,这属于物业费的一部分。但是,像百和物业这样,撤走两年之后再来催收,他们也是头一次遇到。
罗学帮表示,根据规定,加压费和物业费的催缴有3年的时限要求,超过时限的,物业公司无权催缴。
就此情况,吴新明称,他们撤出小区才两年,催收这笔费用完全合法。
为此,记者也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律师杨纲认为,催缴年限不应从物业撤出小区开始计算,而应该按照实际发生加压费的当月开始计算时效。当然,物业公司中途有催收的情况除外。
另外,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是可以收取加压费,而并非必须收取。因此,如果物业服务合同里没有明确注明这一点,物业公司也是无权收取这笔费用的。
对此,物业管理部门要求百和物业在催收费用时,应出具相关依据,不得催收超过时限的加压费,他们将继续关注此事,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