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女士和白先生两人登记结婚之后,白先生在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上加上了易女士的名字。结婚两年不到,两人就因为感情不和要离婚。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白先生的姐姐提出,白先生买房子80%的资金是向自己和老公借的,还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因为白先生工作还不稳定所以一直没催款。房子应是白先生个人的,如果两人确定分割房产,应当先将债务偿还。易女士表示即使债务真实存在,也是白先生的婚前负债,与自己无关,但是自己享有房屋一半的份额,应获相应补偿。
聂律师认为:
关于“婚后加名”的房屋在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不同的声音。我们认为加名行为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加名后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如无特殊约定,均等划分是合理且合法的。在该种情况下,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房屋借款所负的债务,亦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白先生婚前为购买房屋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易女士要求分割房屋,应当负担购买该房屋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