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 峰
一名男子在中心广场附近翻越护栏,一辆摩托车避让不及把他撞倒,导致失血性休克,头部、四肢等多处骨折,初步估计需要30万元医药费,芦淞交警判定其承担主责;一老人开代步车闯红灯遭遇车祸身亡,交警判定其承担全责。(详见本报昨日A08版、今日A07版)
这两条新闻读来让人欷歔不已,一个是行人,被摩托车撞伤,一个是开代步车的老人,与小车相撞身亡,看似都是事故中的相对弱势方,应该在事故处理时得到“照顾”。然而,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弱者有理”的操作规则早已行不通,他们不得不为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现行的交通法规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上路行为都做出了详尽规范。只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重视对机动车驾驶员违法的惩处,而轻视了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的处罚。比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然而事实上,这样的处罚规定常常未完全落实到位。即便偶尔抓了,往往也只是口头警告,达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即便顶格罚款50元,相对机动车驾驶员扣满12分回炉重造来说,也无异于“挠痒痒”。这导致一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不以为然,再加上“自己是相对弱势方理应被让”的认识误区,到头来害了自己。
宁等三分,勿抢一秒,这样的话说起来都腻味了,但仅仅依靠告别“弱者有理”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如何创新性地遏制交通出行中“弱势方”违法违规行为值得相关部门思考。来看看一些地方的探索:从去年7月1日起,南京交管部门在主城区6处路口启用非机动车、行人重点交通违法电子抓拍系统,多次违法的纳入个人征信;北京通州区在主要十字路口设置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为警示设施,把闯红灯行人的图像抓拍下来,即时显示在路口的大屏幕上……
当前,我市正在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弱势方”闯红灯等重点违法违规行为也可纳入其中。“弱势方”也不应以弱者自居而忽视了交通安全法规。须知,在纵横交错的马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道路标线、交通标识、信号灯等,一起构成了规则系统。系统的良好运行依赖于每一个成员对规则的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