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两年前在市区买了一套小公寓,收房后一直未装修入住。谈恋爱之后,彭某的父母一直催着要他结婚,于是彭某着手开始装修事宜。装修的过程中,彭某发现有外墙渗水的现象。彭某遂联系了开发商要求处理。开发商表示,该房屋竣工验收到现在已经满五年,质保期已经过了,并告知彭某可以考虑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彭某纳闷了,自己收房才两年不到,还没用就得出钱修房子。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聂律师认为: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很显然,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开始计算约束的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而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保修期应当从房屋交付之日开始计算。
彭某要求开发商处理房屋外墙渗水的问题并没有超过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