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周某系夫妻,两人生活较为拮据,丁某长期在外省工地上作业。某日周某买菜回家途中意外摔伤,随即被路过的群众叫救护车送到了医院。
因伤势较重,周某昏迷,医院方在会诊后认为需要立即进行手术。周某未携带身份证件和手机,无法联系其家属,急于救人,医院对周某实施了手术。因为抢救措施得当,周某脱险。
手术次日,医院联系上了丁某并告知手术相关事宜,同时通知缴费。丁某看到费用要两万多元,于是跟医院提出费用太高,手术单上周某和自己都没有签字,故不愿意承担全部的费用。之后,丁某向医院支付了1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欠付。
聂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由此可见,在紧急情况下,法律赋予医护人员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下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权利。
本案中,医院在无法联系周某近亲属并征得意见的情况下,救人为本,采取恰当措施挽救周某性命,周某一方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