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堵塞,污水倒灌业主家 市中院落判:物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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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因下水道堵塞造成的民事纠纷案,最终物业公司因未履行检修、疏通的义务,被法院判决赔偿业主家中全部损失。

    事件

    管道两度堵塞致污水反渗

    业主家损失7.54万元

    市民马某是天元区某小区的业主。去年6月23日,马某发现,小区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反渗进家中,于是赶紧联系物业公司。对此,物业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理。6月27日,小区下水管道再次发生堵塞,污水又通过厕所反渗至马某家。由于马某当时不在家,家中不少设施、财物被浸泡。事后,物业公司派工作人员对马某家的污水进行了清除。

    经鉴定,马某家装饰装修、电线、家具等损失共计7.54万元。由于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马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马某7.54万元损失,并承担相关鉴定费3000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

    物业公司虽然进行了疏通

    但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物业公司认为,6月23日,公司已经安排工作人员上门疏通了管道,应视为及时履行了管道疏通义务,第二次堵塞造成的损失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提供管道疏通服务为非日常性的工作,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马某则认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公共管道的义务。第一次堵塞时,由于自己当时在家,所以未造成严重后果。第二次堵塞是因为第一次堵塞未完全疏通才造成的,物业公司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对小区内公共管道应履行检修、疏通的义务。本案中,虽然物业公司对马某反映的下水管道反渗现象进行了疏通,但第一次疏通既没有真正查找出堵塞的具体部位,也没有有效疏通下水管道的异物,导致马某家第二次出现反渗现象,造成装修、家具的损失。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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