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天元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案,驾驶员易某和车辆持有者姚某双双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两个月。
据悉,易某和姚某都是醴陵人,两人是好朋友,还是工友。去年7月31日晚,易某、姚某和几名工友共同饮酒到深夜。后来两人决定驾车返回醴陵,但易某虽持有C1驾照却没有车,而姚某的车停在附近却没有驾照。于是,两人决定由易某驾车返回醴陵。之后,易某驾车在途经株洲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易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了130.7毫克/100毫升,属醉驾。
天元区法院审理认为,易某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而姚某作为车主,放任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