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潘某与侯某未妥善处理两人之间的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后造成丁某受伤,两人均有过错,故应共同对丁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丁某作为成年人,围观热闹且有煽动行为,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其行为明显不当,对于自身损害后果,需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