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执法权,物管就止步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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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文 阁

    天元区经世龙城小区29栋30楼有业主私自在楼道里加装铁门,侵占了公摊面积,还堵塞消防窗户,引发邻居强烈不满。然而,小区物业公司称没执法权,城管、街道拆违办都说不是自己的管辖范围。(详见本报11月7日A09版)

    物业公司只有管理权,没有执法权,的确如此。不过,如果当事业主侵占了公摊面积,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损害了其他业主对公共区域消防安全的设施,就要另当别论了。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法条明确规定了楼层公共通道的归属权问题。《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劝阻、制止损害物业、妨碍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和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谁都知道,小区公共区域属于所有业主共有,个人不得私自占用。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权。如果当事人拒不停止侵权行为,物业公司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由此笔者想到,物业公司出于服务、便民的初心,在对侵占公共区域、违章搭建、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的实际管理中,不能以“没有执法权”就止步不前,否则其他的业主会有样学样,类似“私装铁门”的现象将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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