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我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务犯罪案件,株洲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集团)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沈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沈平退交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564.9万元、美金3万元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受贿人民币525.4万元、美金9万元
关照盛世源公司,致国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
据悉,在与盛世源公司签订协议前,沈平明知相关地块仍处于未完成土地报批、协议条款有违约风险,且该项目部分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湘江风光带公司无法掌控土地变性的期限,仍坚持与盛世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最终,由于沈平的支持和帮助,湘江风光带公司与盛世源公司签下协议。
2012年9月,相关地块虽然顺利完成土地变性手续,但因规划设计、房屋拆迁等问题,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推进。2013年,时任湘江集团副总经理的何某向时任湘江集团董事长的沈平报告了相关情况,建议沈平考虑终止合作止损,但沈平坚持继续推进项目。
2015年11月3日,盛世源公司以湘江风光带公司违反合作协议为由,向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1月22日,市仲裁委就该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由湘江风光带公司向盛世源公司返还合作投资款、赔偿支付投资款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合计4739万余元,其中国家利益损失达2625万余元。
法院: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攸县法院审理认为,沈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且沈平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沈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2006年至2018年期间,沈平利用其担任市建设局副局长、局长,以及市湘江风光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风光带公司)实际负责人、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某等9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25.4万元、美金9万元。同时,沈平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损失达2625万余元。
为让女儿出国留学
为朋友大开“方便之门”
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另案处理)与沈平相识多年。2011年,黄某向沈平表示,自己想承揽湘江风光带某工程,事成之后会给沈平200万元,作为沈平女儿出国留学的费用。于是,沈平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项目的招标方案尚未向社会公开之前,便将该项目将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以及投标企业应具有一级A类资质等信息透露给了黄某。黄某利用这一重要信息,借用了有关公司资质,最终中标。
之后,沈平又先后多次将项目的招标信息提前透露给黄某,帮助黄某多次中标。另外,沈平还在多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给予黄某关照、便利。
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黄某为感谢沈平的关照并为了继续获得沈平的关照,向沈平多次行贿,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美金9万元。
收受好处,购买别墅、投资美容店
2009年下半年,沈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深圳市盛世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源公司)总经理王某。同年,沈平在去深圳考察的过程中,收受了王某送的一块价值3万余元的手表。之后,王某找到沈平,请沈平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给予支持和关照。
2010年6月4日,沈平代表湘江风光带公司与盛世源公司就开发天元区某地块项目达成协议。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沈平多次应对方要求,出面对项目承揽、协调控制征地拆迁成本、提高容积率等事项上予以关照。为感谢沈平的帮助,2010年至2012年期间,王某先后三次向沈平行贿,共计200万元。
据沈平的妻子汪某交代,2010年6月,沈平曾交给她40万元现金,这笔钱被用于投资美容店。2010年7月,沈平又交给她90万元现金,这笔钱被用于在某小区购买别墅。
被批评的公司主动“上供”,他来者不拒
2015年,湘江株洲城区河东段某项目的建设方湖南东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因施工进度较慢,被时任河东风光带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的沈平点名批评。沈平警告东星公司,如果不能如期完工,将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登记严重不良记录一次。据悉,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单位,半年内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参与项目的招投标。
2016年春节,东星公司董事长胡某主动找到了沈平,送给沈平10万元,并请沈平在工程项目上予以关照。之后,沈平便多次关照胡某,帮助东星公司承揽项目。之后,胡某又多次向沈平行贿,共计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