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与彭先生为多年同窗好友,丁先生因为经营的需要,找到张先生借款五万元,彭先生自愿作为保证人,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担保的范围。不幸的是,三月后丁先生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张先生知晓后找到彭先生,要求其代丁先生偿还五万元的借款。彭先生认为丁先生有遗产和继承人,张先生完全可以向丁先生的继承人来主张权利。丁先生的继承人均在国外,张先生经过多番努力一直未能联系得上。张先生和彭先生之间的纠纷由此产生。
聂律师认为:
虽然丁先生已经死亡,但其债务并不必然消灭,张先生既可以依法要求其继承人承担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彭先生属丁先生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张先生要求彭先生履行还款义务有法律依据。当然,彭先生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丁先生的继承人主张权利,要求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