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父母引导
短评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其中提到,将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这意味着,幼儿父母双方有可能同时休假照顾孩子!
宁夏推出夫妻共同育儿假
近日,宁夏推出夫妻共同育儿假的消息。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相关内容见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章节,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由于目前仍处于鼓励阶段,《条例》并未设置惩罚措施。
《条例》同时提到,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不得限制、剥夺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的平等权益。
官方怎么说?
网友怎么看?
希望能将此规定全国推广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网友热议,纷纷举双手表示支持!
网友们表示:家庭教育对一个孩子来说,真的非常重要!
律师怎么说?
不少网友还调侃道:为了这10天假,也要努力摆脱单身狗的命运……
更多来自其他省份的网友也都纷纷表示支持:希望能将此规定全国推广。
夫妻共同育儿假
关键在激发
企业执行动力
“共同育儿假”的概念不算新鲜。去年6月实施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就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但宁夏明显更进一步。一是,放假时长和对象,从江苏的男方“不少于5天”,扩大到“夫妻双方各十天”;二是放假范围,从江苏的“产假期间”,上升到“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的每年”。其做法跳出了传统产假范畴,确具首创意义。
而宁夏此举也是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和落实。今年4月,国办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开创性地设立共同育儿假,即为具体举措之一,未来或将有更多地方跟进执行。这也让育儿夫妻们多了一个“喘息”机会,缓解了部分家长只能在公共假期带孩子出游的尴尬,更有利于缓解“丧偶式育儿”现象。
但众所周知,假期多寡,直接对应企业用工成本,如果只限于“政策请客,用人单位买单”,并不利于激发企业的执行动力。就像此前,尽管多个省份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然而“不知道、不敢请、请不了”的现象突出。背后主要还是企业、政府、职工在放假成本方面未能形成合理的分担机制。而这就既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做法,从法律上给出更为详实的规定,也需要为企业搭配减税减负政策等。
当然,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响应、主动落实,毕竟,鼓励生育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从短期看,会增加用人成本,但从长远看却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换言之,构建一套公平合理的假期成本分担机制,创造一个各方都积极参与的社会生育氛围,才能真正让包括共同育儿假在内的生育配套政策落地。
(本报综合)
旨在倡导夫妻共同育儿的
社会理念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周文盈介绍,此规定旨在倡导夫妻共同育儿的社会理念,培育良好的家庭风尚,促进妇女权益保护和3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按照宁夏之前的规定,女职工的配偶在女性产假期间依法享有25天护理假,此次新条例又为夫妻双方增加了10天共同育儿假,这在国内尚属首创。”周文盈说。
此外,为进一步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0至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规定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
据了解,此条例是宁夏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鼓励性措施
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宁夏此次推出的共同育儿假对于企业而言并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鼓励及倡导。“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相应地制定具体的妇女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目前来看,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强制性规范,不会过于加重企业负担。”
他介绍说,目前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女子依法享有产假,男子的陪产假尚未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从目前来看,将共同育儿假写入劳动法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各个地方的共同育儿假实践效果良好,未来也有可能上升为法律层面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