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宴”商标再被驳 任何产品都不应有“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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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然玉

    据报道,继“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之后,茅台申请“茅台国宴”商标又被驳回。这起持续三年之久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相较于早可料见的判决结果,这几年间原告方在此事上所体现出的执拗,似乎更令人感到意外。

    事实上,对于“国”字商标,任何企业都不应该心存侥幸才是。公开资料显示,带有“国酒”的申请注册商标有198个、“国宴”108个,其中相当部分为酒类产品。此类商标的状态显示不是“等待实质审查”就是“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很显然,对待“国”字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自始至终保持了审查的一致性、公平性,完全做到了一视同仁。

    “国”字商标“此路不通”,早就是确定事项,从立法表述、行政审核、司法判决等各个维度,都给出了明确的结论。对此,有关企业完全心知肚明,却总是想获得“国”字号商标,总是想借势“国家信誉”为产品品质站台,从本质上说,这就是一种回避竞争、谋求“特殊待遇”的逻辑。一段时期、特定场合内的消费选择、商品评价是一回事,而用“商标”的形式将之固定化,则是另一回事了。

    所谓“国宴”商标,不可避免带有“信用背书”“品质荐证”的效果,这不是暗示而是赤裸裸的明示了。诚如法院所认定的,此类商标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并且也会影响行业内的公平竞争。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产品质量本身始终是变动不居的,而“商标”则具有长期性、连续性的特点。想获得一个“国”字号商标而自我镀金、一劳永逸,这实在是打错了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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