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石婷 罗达)近日,石峰区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2名被告人,在法院、检察院和渔政部门的监督见证下,到湘江霞湾港附近水域进行增殖放流,现场共放生鲢、鳙鱼苗共计1644尾。
今年4月,正值禁渔期,宋某、刘某在湘江霞湾港附近禁渔区域内,使用电瓶、变压器等作案工具,采取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1.3千克,被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两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47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2个月;判处宋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3个月。同时,刘某、宋某需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增殖放流现场 通讯员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