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油烟扰民 不能止于“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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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王锦南

    排烟管道往下水道走、油烟净化装置达不到效果,芦淞区董家塅云山诗意小区7家临街餐馆的这两个问题,让楼上居民怨言不止。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对此开展整治,责令7家餐馆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将依法处罚。(详见本报8月30日A07版)

    7间临街餐馆油烟污染严重,给楼上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如果仅仅限于“限期整改”,怎么看都便宜了餐馆经营者。

    这7间临街餐馆带来的油烟污染,严重影响了楼上住户的生活,是对楼上住户相邻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侵权责任法》第65条则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楼下餐馆产生油烟污染,楼上住户不能白遭罪,是可以索赔的。只不过官司难打,住户怕麻烦罢了。

    因此,笔者以为,相关部门在依法对这扰民的餐馆要求整改的同时,也应该引导或提供法律援助,以帮助遭罪的楼上住户,依法向违规排放油烟的7间临街餐馆索赔。

    若是楼上住户向这些餐馆提起“损害赔偿”,就很有可能让这些餐馆为其扰民之举付出应当付出的代价。这能让整治的震慑作用发挥至最大,让更多餐饮店忌惮于这种代价而老老实实遵守环保法规,不敢再油烟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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