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练洪洋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8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一人得病、全楼吃药”的判例不少,争议也很多。法律人士认为,“连坐补偿”虽是无奈之举,也不失为一个次优选择。譬如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有助于发现真正的侵权人,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等等。
但假如你就是那个倒霉的“背锅侠”——没有实施高空抛物又无法自证清白而被判补偿的人,或许就不这么看了。某门户网站曾以“你赞成高空坠物‘连坐补偿’吗”为题做过一个公众调查,有超过2万名网友参与投票,结果显示:“不好说”仅占1.09%,“赞成”只有2.37%,“不赞成”高达96.54%。如果说“法理不外乎人情”,在这个问题上,法理与人情显然并不同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作出调整,强调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程序,可视为纠偏之举。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进行“连坐补偿”判决,虽然省事,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那就是对大多数被判有补偿责任的人不公,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可轻用。
高空抛物坠物危害极大,必须“零容忍”,但在治理时,也要考虑各方权益、平衡各方诉求,不要顾此失彼。